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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捐赠纳税处理怎么做?

编辑:贺州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9-03-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四十三号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条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为了与《慈善法》无缝对接,进一步支持和鼓励公益事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六十四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将第九条修改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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